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15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聲減字第15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51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18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加重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12月2日犯加重竊盜罪,經本院以96年度上易字第304號(偵查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8759號),判處有期徒刑八月,已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加重竊盜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楊明章
法官顏基典法官戴勝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淑貞中華民國96年10月1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