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32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32201號債權人 陳姿妙
2債務人尚賓興業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號法定代理人 彭德鳴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尚賓興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彭德鳴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債務人尚賓興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1年7月1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