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0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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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0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019號原告桃園縣大園鄉農會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被告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其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365,86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4,463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23,463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7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勇松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7月4日
書記官蔡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