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易緝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緝字第12號公訴人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押)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95年6月14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違反竊盜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第1項第1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5年1月14日將其收押,並於95年4月14日延長其羈押期間2月,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6月13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李英豪
法官胡宏文法官曾正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彭自青中華民國95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