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上字第2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7年度上字第217號上訴人 吳美芳 訴訟代理人 洪士宏 律師
蘇辰雨 律師 吳珮芳 律師被上訴人 黃元億 被上訴人先鋒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至誠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名賢 律師
陳怡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蘇姿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6日
書記官林家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