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5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5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562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月琴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緝字第7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郭月琴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29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鄭燕璘
法官陳淑勤法官周宛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傳鈞中華民國102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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