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78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78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786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非訟代理人 謝添富 債務人 賴允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萬捌仟零肆拾玖元,及其中如附表所示之本金計算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以下同)68,049元整,及其
中64,496元部份自101年09月0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1.776%計算之利息,暨按上述利息百分之10計算之違約金。
㈡緣債務人(即持卡人)於民國99年12月9日向聲請人聲請
國際信用卡乙筆,按債務人使用信用卡消費所產生之應付帳款,依據約定書14條,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全數繳付聲請人,或依據約定書第15條之約定,採循環信用方式繳納最低應繳金額,並就未付「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結帳日起按年率11.776%計收循環利息;且依據約定書第16條規定,若未繳交每月最低應繳金額或遲誤繳款期限時,另按循環息加計百分之10之違約金。
㈢復依約定條款第22條及第23條規定,若持卡人有連續二期
未繳付最低應繳金額或所繳款項未達最低應繳金額等情事,聲請人有權主張持卡人喪失期限利益且終止契約,債務人應就其全部應付款項一次全數繳清。
㈣詎債務人截至101年12月23日之帳單,已連續4個月未繳帳
款,結算應償還之本金64,496元,利息及違約金3,553元,合計68,049元;前述積欠金額加計爾後應計之利息、違約金等,雖經本行多次催討,均置之不理。
㈤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債務人現設籍上開
地址,係在鈞院管轄區域內,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第1項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限令如數清償本金、利息、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以維權益,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月2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中華民國102年1月28日
書記官吳進飛附表102年度司促字第1786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64496│賴允山│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11.776%│││元││9月06日起│││└──┴──────┴─────┴──────┴─────┴──────┘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新臺幣64496│賴允山│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依上開利率百分│││元││9月06日起││之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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