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5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545號上訴人 陳再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鍾炎蓁 間請求給付借款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2年7月1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6,975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9,750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許育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29日
書記官謝安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