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7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7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743號原告 陳劉螢雪 代理人 陳俊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慶能 等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60,000元(依占用面積乘以公告現值為計算),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表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6,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7年5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立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其餘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5月9日
書記官資念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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