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9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905號聲請人 謝素珠 上列聲請人謝素珠因與相對人 謝玉美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謝素珠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台幣4,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按本票須經提示,方得行使追索權,又所謂提示,係指實際向發票人提出本票請求付款而言。本件依票款關係請求給付借款金額之系爭本票未載到期日,為明是否經台端提示本票,請具狀釋明系爭張本票有無提示,如有,其提示日各為「何年何月何日」?中華民國107年5月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