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法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法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修訂捐助章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法字第7號聲請人 段行建 上列聲請人聲請修訂捐助章程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聲請費為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戴嘉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9日
書記官廖仲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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