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消債清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消債清字第7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謝立功 代理人 李宏文 律師(法扶律師)相對人即債權人臺灣土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伯川 相對人即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相對人即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相對人即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債權人為大眾商業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對人即債權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國民年金組納保計費二科)法定代理人 鄧明斌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央健康保險署(全民健保費)法定代理人 李伯璋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謝立功自中華民國一零九年九月四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限;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2年;債務人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餘額,連續三個月低於更生方案應清償之金額者,推定有前項事由;債務人有第1項履行困難情形者,法院得依其聲請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第75條第1項、第2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應由法院依債務人之聲請,斟酌其財產狀況及不能清償債務情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以統一清理其債務,此觀消債條例第75條第5項立法理由亦明。又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1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復為同條例第83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105年度消債更字第204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所提出更生方案並經本院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45號裁定認可,惟聲請人自民國107年年中起,傳直銷收入銳減,現已達無收入之窘境,且聲請人已屆70歲,年紀體力受限,工作難尋,將近一年無收入,只得央求家人朋友持續支付每月更生款至今,實已無法履行更生方案,爰依消債條例第75條第5項規定聲請清算等語。
三、經查:
(一)聲請人前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而向本院聲請更生,經本院以105年度消債更字第204號裁定自105年8月23日下午5時起開始更生程序,嗣本院司法事務官以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45號裁定認可所提以每月為1期,還款期限為6年,共72期,第1期至第32期每期清償金額新臺幣(下同)5,760元,第33期至第72期每期清償金額7,360元,總清償金額為478,720元之更生方案確定等情,經本院查閱105年度消債更字第204號、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45號卷屬實。聲請人所提之更生方案既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復向本院聲請清算,依上揭規定,自須審酌聲請人是否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之情。
(二)聲請人以109年3月5日民事陳報狀主張107年6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間收入共178,676元(計算式:年收357,352元×(比例1/2)年=178,676元),108年至109年2月29日收入為零等語(本院卷第39頁)。查聲請人於107年間所得共296,863元,平均每月為24,739元,108年間全年所得為零元之事實,有本院分於109年3月11日、109年8月11日職權調取聲請人107、108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資料調件明細表2件可稽(本院卷第43至57頁),堪認聲請人主張自107年年中起,收入銳減,108年無收入等情,並非子虛,如再扣除聲請人所在地桃園市108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4,578元之數,堪認聲請人於108年間(收入為零)已有連續三個月低於更生方案應清償之金額5,760元或7,360元之事實,依上揭規定,推定有不可歸責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更生方案有困難,且依其收支及財產狀況,確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此外,聲請人復查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82條第2項所定駁回清算聲請之事由存在,則聲請人聲請清算,核屬有據,爰依首揭規定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五、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條第1項、第75條第5項、第83條、第1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修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本件已於民國109年9月4日下午4時公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4日
書記官賴靖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