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國字第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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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國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國字第7號上訴人 洪子欽 上訴人就其與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看守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172,72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9,02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邱瑞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11日
書記官顏錦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