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2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2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確認協議書法律關係不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275號原告 張景煌 被告 葉有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協議書法律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1年6月18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6月1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7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7月5日
書記官羅伊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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