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6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626號原告 李國榮 被告 朱哲男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106年度訴字第53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12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吳佳穎
法官何一宏法官洪毓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12日
書記官周綉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