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簡附民字第1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簡附民字第1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附民字第199號原告 簡志恩 被告 石國平
許力堂 吳明鴻 林家右 李信賢 林永豐 宋冠輝 張春智 柯政宇 王鐘瑩 郭清吉 黃劍霜 (即 陳永霖 之繼承人) 陳璽安 (即陳永霖之繼承人) 陳啓宣 (即陳永霖之繼承人)陳鈺(即陳永霖之繼承人)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1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蔡書瑜
法官林英奇法官吳俞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12日
書記官許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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