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32號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潤逢 訴訟代理人 賴明良 被告華登旅店法定代理人 李經商 被告 陳弘洲 即全家企業社被告 江悅玫
陳竣 自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事證尚有待調查之處,應續予調查,爰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12月27日上午9時20分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4日
民事庭法官鍾志雄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4日
書記官游意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