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勞執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勞執字第52號聲請人 黃仲康 代理人 黃紹明 相對人 黃鈴翔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民國106年9月8日花蓮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所載「資方(即相對人)於民國106年9月30日下午2時給付勞方(即聲請人)新臺幣10,000元,民國106年10月10日下午2時給付新臺幣11,000元,給付方式由勞方於上開時間至資方店裡拿現金」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兩造關於給付薪資之爭議,前經花蓮縣政府於民國106年9月8日進行調解,而成立調解,內容如主文第1項所示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花蓮縣政府爭議調解紀錄為證,足認相對人已於調解成立時同意給付聲請人系爭款項而不履行其義務。從而,聲請人依前揭調解結果提出本件聲請,經核與上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1月24日
民事庭法官簡廷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4日
書記官王誠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