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22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簡字第2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6年度簡字第22號原告空軍基地訓練指揮部代表人 王家駿 訴訟代理人 鄭禮岳 訴訟代理人 孫有寬 訴訟代理人 葛力行 被告 宗智凱 上列原告因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4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曹庭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4日
書記官黃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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