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3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六五號
原告丙○○
己○○丁○○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繼承人戊○○
庚○○○右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由戊○○及庚○○○為被告 陳林 逃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本件於訴訟程序當然停止後,被告陳林逃之繼承人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
二、茲經本院查明戊○○及庚○○○為被告陳林逃之繼承人,此有戶籍謄本附卷可稽,是該繼承人應即與原告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六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賴秀雯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滕一珍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