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64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丙○○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吳國源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8年7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7月17日
書記官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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