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76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7691號債權人乙○○
甲○○上債權人等與債務人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第三人 陳潮輝 於執行命令核發後是否仍於債務
人處任職及其每月薪資若干元,以釋明債權人得依上開移轉命令取得之債權範圍(對將來薪金請求權,可能因離職、職位變動或調整薪津等,而影嚮其存在或範圍)。
②請求金額之計算式。
③請釋明上開執行命令是否業已送達債務人而發生效力。
中華民國98年7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17日
書記官鄭敏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