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簡抗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簡抗字第2號抗告人 謝書華 代理人 程光儀 律師相對人 忠誠 高爾夫練習場相對人兼 李孝冠 法定代理人(臺中市潭子區戶政事務所)
李孝湘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2月19日所為之裁定,其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李孝冠、李孝湘」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兼法定代理人李孝冠、李孝湘」。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3月28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南薰
法官高敏俐法官吳靜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3月28日
書記官許榮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