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72號上訴人信福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曾玉屏 被上訴人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高雄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世宏 被告東聲水電工程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陳永貞人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1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2月23日裁定,限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5年2月2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1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郭文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3月11日
書記官鍾淑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