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10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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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0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五五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乙○○右原告與被告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三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柄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四日
書記官楊湘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