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371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371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3711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玖仟伍佰陸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捌仟陸佰玖拾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與按前述利息加計百分之十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乙○○於民國94年12月12日向本行申請信用卡(卡
號0000-0000-0000-0000)使用,依約債務人乙○○得憑信用卡於特約商店簽帳消費。
㈡惟債務人乙○○使用尚積欠信用卡消費款計新臺幣(下同)
48,690元,利息暨違約金877元,以上共計49,567元暨依約定條款第14條計算之循環信用利息暨違約金等未依約定清償,經多次催討債務人亦均置之不理,依約已喪失期限利益,應清償全部欠款,經查尚積欠如上開請求之金額。
㈢查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特依民事訴
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12月16日
簡易庭法官傅曉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12月16日
書記官李育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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