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89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899號債權人裕成船舶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駱志禎 債權人上海文全船舶機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駱登偉 上二人 駱怡雯 律師共同代理人債務人合運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鈞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裕成船舶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給付新臺幣參佰參拾萬參仟貳佰伍拾捌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上海文全船舶機械工程有限公司給付美金貳萬參仟陸佰貳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2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