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司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司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聲報清算人就任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字第19號聲請人六盛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又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之(公司法第24條、第26條之1參照)。復按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無限公司規定,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由股東全體清算時,股東中有死亡,清算事務由其繼承人行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應由繼承人互推一人行之(公司法第79條、第80條、第113條參照)。
二、經查,本件六盛開發有限公司於民國80年8月20日經建三管字第278211號函撤銷登記,揆諸前揭規定,六盛開發有限公司經撤銷登記後即應進行清算程序,惟六盛開發有限公司章程並未定有清算人,亦未經股東決議選任清算人,即應以全體股東即甲○○(原名 王文雄 )、 王榮春 為清算人,而股東王榮春已於86年8月20日死亡,則清算事務應由其繼承人行之(繼承人有數人時,由繼承人互推一人行之),惟本件六盛開發有限公司並非以全體股東即甲○○與王榮春之繼承人為清算人,而係僅以股東甲○○為清算人,是本件聲請人聲請呈報清算人,於法尚有未洽,不應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18日
民事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6月18日
書記官王鵬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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