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38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3839號上訴人名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陸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夏玉嬌 、 鄭正煌 、 蔡雅雯 、 葉子甄 、葉柏軒、 陳惠美 、 陳維新 、 吳文弘 、 廖秋惠 、 姜宗恕 、 江美連 間因本院103年度訴字第3839號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伍拾玖萬壹仟玖佰叁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貳萬伍仟貳佰陸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顏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11日
書記官劉庭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