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8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38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3839號上訴人名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陸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夏玉嬌鄭正煌蔡雅雯葉子甄 、葉柏軒、 陳惠美陳維新吳文弘廖秋惠姜宗恕江美連 間因本院103年度訴字第3839號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伍拾玖萬壹仟玖佰叁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貳萬伍仟貳佰陸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顏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11日
書記官劉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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