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6年度桃簡字第15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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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桃簡字第1522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80弄
被 告 詠紘國際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法定代理人 丙○○
7號4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2月22日上午11時10分,
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四法庭(桃園市○○路○○○號)行言詞辯
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張明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