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961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96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961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務人 呂卓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肆拾柒萬玖仟伍佰伍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呂卓霖於民國93年10月8日向債權人借款11萬元,約
定借款最高限額50萬元(註:雙方同意日後債權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93年10月8日起至95年10月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1.88採機動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債務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9年6月12日止累計282,685元未給付,其中105,385元為本金、177,300元為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呂卓霖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
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109年6月12日止累計196,873元未給付,其中53,153元為消費款、140,120元為循環利息、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利息。
㈢釋明文件:現金卡申請書、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6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109年度司促字第961號附表:
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1│105,385元│呂卓霖│自109年6月13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1.88│││││││計算之利息│├──┼─────┼─────┼───────┼──────┼──────────┤│2│53,153元│呂卓霖│自109年6月13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