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他調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宣告調解無效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他調訴字第1號原告 劉章林 被告 劉章遠 被告 林劉瓊珠 被告 劉宜溱 被告 劉瓊雲 上列當事人間宣告調解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以下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於起訴狀載明本件若獲勝訴判決之客觀利益,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經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18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陳報獲勝訴判決之客觀利益,並提出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逾期即駁回其訴,該項裁定已於109年3月2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4月17日
書記官陳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