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救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救字第25號聲請人 孔玉嬌 代理人 李佳怡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吳長虹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113年度訴字第236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向鈞院提起民事訴訟,業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及法律扶助法第63條(聲請狀誤載為第62條)規定聲請訴訟救助等語,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扶助證明書(全部扶助)為證,並經調閱113年度訴字第236號民事卷宗查核屬實,聲請人所提訴訟非顯無理由,依法律扶助法第63條規定,其聲請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13年8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8月8日
書記官汪郁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