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67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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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6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678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鈵源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9年度執聲字第4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鈵源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鈵源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
5款規定,就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判決書附卷可按。是檢察官據以聲請就如附表所示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施又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7月8日
書記官王靜敏附表:
┌────────┬──────────┬──────────┐│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8年6月20日│108年10月14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8年度毒偵│基隆地檢109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1406號│字第289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108年度基簡字第1428│109年度基簡字第612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8年10月4日│109年5月13日│├───┼────┼──────────┼──────────┤││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108年度基簡字第1428│109年度基簡字第612號││││號│││├────┼──────────┼──────────┤│判決│判決│109年1月31日│109年6月10日│││確定日期│││├───┴────┼──────────┼──────────┤│是否得為易科罰金│是│是││之罪│││├────────┼──────────┼──────────┤│備註│基隆地檢109年度執字│基隆地檢109年度執字│││第465號(109年度執緝│第1525號│││字第21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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