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58號原告 游金雄 訴訟代理人 林國漳 律師被告 黃景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102年8月15日下午2時30分於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2年7月4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蔡仁昭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4日
書記官鄭蕉杏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58號原告 游金雄 訴訟代理人 林國漳 律師被告 黃景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102年8月15日下午2時30分於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2年7月4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蔡仁昭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4日
書記官鄭蕉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