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80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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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8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807號原告甲○○上列當事人與被告華熊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柒拾捌萬柒仟捌佰柒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捌仟伍佰貳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9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維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9月27日
書記官詹雪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