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111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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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1113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鄭紹錦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林建和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6月10日所為之113年度易字第1113號刑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刑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應增入「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林建和」之記載。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案就上節對照準備程序及簡式審判筆錄後,顯係漏載,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是本件原刑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應增入「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林建和」之記載,爰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麗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欣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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