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275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宗霖 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原告前向
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因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合法提出
異議,依法應視為原告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46萬6,47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5,070元,扣除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後,原告尚應補繳4,
5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 日
書 記 官 徐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