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簡字第17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簡字第178號
原   告  陳柏妤
訴訟代理人  陳豐裕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 秦其瑞 之繼承人 陳楷祐
最新第一類戶籍謄本及陳楷祐之法定代理人之最新第一類戶籍謄
本到院。另請 陳明 是否依聲明承受訴訟。另請再補正起訴狀及歷
次書狀繕本到院。
理由
一、本件被告秦其瑞已於110年1月14日死亡,原告僅補正其繼
承人為長子陳楷祐,然未依法補正上開資料,本院無從續行
訴訟,亦無法合法送達文件。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3月2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林玉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2日
書記官李月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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