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小字第2806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板小字第2806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朱逸君
       陳璟涵
被   告  陳冠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108年8月7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陸仟參佰玖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八年三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八八計算之利
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
內者,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息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旨
被告雖以支付命令異議該項債務尚有糾葛,然被告已於相當時期
受合法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
聲明或陳述,依法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
本於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第1項之所示,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08年8月28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8月28日
書記官謝淳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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