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9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929號債權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代理人 滕佳珍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蔡誌霖 即 蔡文雄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債務人蔡誌霖即蔡文雄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3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4日
書記官樂嘉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