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消債更字第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消債更字第20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俐伶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更生及清算事件專屬債務人住所地之地方法院管轄。不能依前項規定定管轄法院者,由債務人主要財產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消費者債務清償條例第5條有明文。又關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序,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而民事訴訟法規定,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更生之聲請,聲請人具狀自陳其住所為新北市○○區○○區○鄰○○路○○巷○○弄○○○號居住,並有戶籍謄本1紙為證,本件應由聲請人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專屬管轄,爰依職權裁定移送之。
中華民國102年11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健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1月5日
書記官邱仲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