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51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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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5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35112號債權人 韓宇聰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廖格港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確認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因所載原因事實為借款與狀附證據為代墊款不一致)。
㈡提出請求代墊款之相關釋明資料。
㈢確認利息起算日自109年5月1日是否有誤?(利息應自約
定清償期翌日起算)㈣陳報約定清償期109年5月1日之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11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9年11月16日
書記官廖碩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