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26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26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3269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精銳市政廳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段啓倫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莊義庠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債權人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為聲請人社區之區分所有權人,惟自民國109年4月1日起至109年6月30日止,已積欠管理費用共新臺幣32,475元,經聲請人以存證信函通知債務人限期繳納,迄未清償,爰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等語。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債權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固提出存證信函為證,惟未提出債權人適格法定代理人之證明、亦未表明對債務人之請求依據,致本院無從認定債權人主張是否有據,經本院定期命聲請人補正,該裁定業已合法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非適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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