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4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大陸人民條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490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馮建霞選任辯護人南雪貞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2189號、107年度偵字第00000號、107年度偵字第13652號、107年度偵字第136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馮建霞責付於內政部移民署北區事務大隊新北市專勤隊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之被告,得不命具保而責付於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該管區域內其他適當之人,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5條第
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馮建霞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20條第2項、第210條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9條第2項之圖利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罪,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為大陸大區人士,在臺灣地區無固定居所,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羈押原因,非予羈押顯難追訴、審判,認有羈押之必要,而諭知應自民國107年5月23日起羈押在案。
三、茲本院審酌被告所犯上開案件,業經本院於107年6月4日辯論終結,定107年6月19日宣判,被告雖有上揭羈押之原因,惟已無繼續羈押之必要,爰准予被告責付於內政部移民署北區事務大隊新北市專勤隊後,停止羈押。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5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6月19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王瑜玲
法官洪任遠法官劉凱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秋純中華民國107年6月19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