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聲字第70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聲字第7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70號聲請人 郭俊良 相對人新北市政府代表人 侯友宜 (市長)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聲請假處分事件(本院105年度全字第12號),聲請人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遇有下列各款情形,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二、法官有前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第1項)聲請法官迴避,應舉其原因,向法官所屬法院為之。(第2項)前項原因及前條第2項但書之事實,應自為聲請之日起,於3日內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第34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而上開規定,於行政訴訟聲請法官之迴避準用之,亦為行政訴訟法第20條所明定。又聲請法官迴避制度,其目的無非在使該法官不執行職務,若該訴訟事件業已終結,法官已無應執行之職務,自不得再聲請法官迴避,合先敘明。
二、本件聲請人郭俊良於民國110年7月6日(本院收文日)對本院105年度全字第12號聲請假處分事件之合議庭法官胡方新、鍾啟煌、蘇嫊娟聲請迴避,惟查該案業經本院於105年6月22日裁定駁回,嗣因聲請人不服,提起抗告,亦經最高行政法院於105年7月22日以105年度裁字第832號裁定駁回抗告而確定在案,此有本院105年度全字第12號裁定影本、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裁字第832號裁定影本各1份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1至18頁),揆諸前揭說明,本院105年度全字第12號聲請假處分事件既已終結,聲請人猶聲請該案法官迴避,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7月15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楊得君
法官畢乃俊法官彭康凡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7月15日
書記官陳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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