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簡字第191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簡字第191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
乙○○上列被告等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六年度偵字五0七一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丙○○無故侵入他人住宅,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傷害人之身體,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丙○○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零六條第一項之無故侵入他人住宅罪;被告乙○○所為,係犯同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審酌被告丙○○未經許可,侵入他人住宅,業妨害他人居家安寧,而被告乙○○與告訴人甲○○互毆攻擊,致甲○○受傷,業傷害他人之身體,且被告二人犯後均否認犯行,犯後態度難認良好,然斟酌被告二人造成之侵害程度尚非鉅大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三百零六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6年6月14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陳威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鄭吉裕中華民國96年6月15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77條第1項: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06條第1項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