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34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34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3465號債權人 張金順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王凱志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借款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支票、本票、匯款收據影本)。
㈡確認利息起算日自「108年3月6日」起算是否有誤?如有
誤載,請具狀更正之。(因與事實理由中記載雙方約定「109年3月6日」為清償日不相符。且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民法第229條第1項定有明文。利息應自約定清償日「翌日」即109年3月7日起算)。
㈢提出約定債務清償日109年3月6日之釋明文件。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2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0年2月4日
書記官黃毅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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