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34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3464號債權人 陳谷塵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吳岳霖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民國108年1月3日美金匯率為何?並提出釋明資料(如:銀行外匯匯率牌告表影本)。
㈡陳報美金64,900元換算為新臺幣200萬元之計算式。㈢提出債務人投資招攬之相關釋明資料(如:投資契約書影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2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0年2月4日
書記官鄭淑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