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救再字第24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救再字第2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救再字第19、20、21、22、23、24號聲請人 謝清彥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台東監獄上列聲請人對於本院如附表所示之訴訟救助事件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均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均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確定裁定」不服,而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之情形者,得準用行政訴訟法第5編(第273條至第282條)之規定,聲請再審,行政訴訟法第283條定有明文。又按再審之訴不合法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278條第1項亦有明文。再按簡易訴訟程序之抗告、再審及重新審理,分別準用第4編至第6編規定,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4項亦規定甚明。是以,再審係對確定終局判決或確定之裁定為之,就未確定之裁定應依抗告程序聲明不服,自不得提起再審。
二、聲請意旨略以:按由最高行政法院院長作成98裁聲28號旨,申請人經法扶認定無資力,再向法院申請訴訟救助,法院關於其無資力乙節,則毋庸審查。且參最高法院101台抗659號亦釋示除有不符法定無資力之反證外,均應准許訴訟救助。復揆高院108聲國30號,108國抗24號,竹院108抗63號,北院108國簡抗3號,107北救165號,108北救44號,板院108板救45號,宜院108羅救5、6號,南院107救6號,桃院107救1、3號,新北院107救1號,東院107救7、10、17、22號及108簡抗1、7號等裁定,亦彰原審認事用法顯有違誤。且聲請人歷年服刑于桃、竹、北、宜、花、東、綠等監所迄7年在監及工作總收入近約500萬,請鈞院即時函詢上開監所調查求證之即明。所稱其案內原告所提資證均已完備,且他院依此即時調查亦有准予訴訟救助。原審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款、第13款、第14款之再審理由,故聲請再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前向本院聲請如附表所示之訴訟救助事件,經本院以如附表所示各裁定駁回聲請後,聲請人對之提起抗告,現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以如附表所示案號受理中。是該等裁定尚未確定,聲請人對尚未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揆諸上開說明,自不合法,應以裁定駁回之。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1月18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陳雪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8日
書記官葉宜玲附表:
┌──┬────────────────────────┬───────────┐│編號│聲請人提起再審之對象│本件提起再審案號││││(併提起訴訟救助案號)│├──┼────────────────────────┼───────────┤│一│本院108年度救字第18號駁回訴訟救助之裁定,聲請人│108年度救再字第19號│││對之提起抗告,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以108年度抗字第│(108年度救字第40號)│││52號審理中。││├──┼────────────────────────┼───────────┤│二│本院108年度救字第16號駁回訴訟救助之裁定,聲請人│108年度救再字第20號│││對之提起抗告,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以108年度抗字第│(108年度救字第41號)│││51號審理中。││├──┼────────────────────────┼───────────┤│三│本院108年度救字第8號駁回訴訟救助之裁定,聲請人│108年度救再字第21號│││對之提起抗告,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以108年度抗字第│(108年度救字第42號)│││48號審理中。││├──┼────────────────────────┼───────────┤│四│本院108年度救字第7號駁回訴訟救助之裁定,聲請人│108年度救再字第22號│││對之提起抗告,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以108年度抗字第│(108年度救字第43號)│││53號審理中。││├──┼────────────────────────┼───────────┤│五│本院108年度救字第12號駁回訴訟救助之裁定,聲請人│108年度救再字第23號│││對之提起抗告,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以108年度抗字第│(108年度救字第44號)│││49號審理中。││├──┼────────────────────────┼───────────┤│六│本院108年度救字第14號駁回訴訟救助之裁定,聲請人│108年度救再字第24號│││對之提起抗告,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以108年度抗字第│(108年度救字第45號)│││50號審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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